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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你的,因在你等待报销下来的生育保险其间,公司已经先支付了工资,所以报销下来公司是要扣除对你的先行支出的工资。
2、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3、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4、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1、生育津贴是按照实际收入。生育津贴是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2、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3、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生育津贴指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4、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5、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6、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7、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付。
1、生育津贴是按当月缴纳生育保险所依据的工资基数算。
2、生育津贴基数是指单位当月缴纳生育保险所依据的工资基数。生育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是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而上限则是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3、生育津贴指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享受生育津贴的情形: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生育津贴按照每月工资。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计算方法是:每年4月至次年3月,用人单位月平均缴费基数。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即生育保险基数,可以根据自己的工资单计算出来保险基数。
5、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
6、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7、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
8、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9、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10、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
1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12、(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3、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生育津贴是根据个人平均工资,相关规定如下:
1、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2、生育津贴按照每月工资。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计算方法是:每年4月至次年3月,用人单位月平均缴费基数。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即生育保险基数,可以根据自己的工资单计算出来保险基数。同时给予生育生活补助:
(1)正常分娩(含怀孕7个月以上早产)的,享受三个月生育津贴,生育生活补助1500元;
(2)难产(含剖宫产)的,享受三个半月生育津贴,生育生活补助2000元;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生育生活补助2000元;
(4)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一个半月生育津贴,生育生活补助600元;怀孕不足4个月流产或患子宫外孕的,享受半个月生育津贴。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4)难产假。剖腹产、III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5)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6)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话75天。
(1)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2)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1)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
(2)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
(1)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男配偶享受10天的假期,以孩子出生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计发。
(2)男配偶假期工资=当月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10(天)。
(1)经核定的生育津贴、男配偶假期工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到单位,由单位管理和发放。用人单位要依据相关文件的相关规定支付给职工本人。
(2)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一次性补贴,用人单位要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标准支付给产妇。
女职工在怀孕周后,凡享受人流、引产、产检、生育等生育保险各项待遇时,从年月日起,由用人单位到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进行就医手续确认及申报定点医院。
包括。生育津贴中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是按照上年度所在单位工资总额÷平均人数÷12个月所得,工资是指全部工资,工资的组成部分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确定。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